醉酒駕車撞傷人
33歲的王女士在大連某地產策劃有限公司當中介員,去年6月13日13時許,她乘坐單位的面包車去驗房,至青云街附近時,同一輛小轎車相撞,導致王女士面部受傷。 經交警認定,小轎車司機崔某因違反交通信號、酒后駕駛,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 王女士受傷后,在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住院一個月。經法醫鑒定為輕傷。 去年8月份,王女士委托律師將崔某起訴到中山區人民法院。律師了解到肇事車輛系崔某從我市某汽車出租公司租來的,遂將某汽車出租公司列為被告一并起訴。 法院受理王女士的起訴后,委托大連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王女士的傷情進行鑒定,結論為:面部外傷,不構成傷殘,住院期間一人護理,增加營養,休息3個月,面部整容費3000元。
無力賠償由租車公司墊付
法庭在審理過程中,崔某認可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,同意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。某出租汽車公司卻認為,公司同崔某之間形成的是汽車租賃關系,而王女士跟崔某之間形成的是人身損害賠償關系,公司在將車租賃給崔某時沒有任何過錯,加之雙方在租車合同中約定,如果崔某駕駛租來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,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,故王女士起訴汽車出租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依據。王女士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師認為,汽車出租公司系肇事汽車車主,對肇事汽車擁有運行利益,加之在汽車管理方面存在過失,缺乏一定的監管措施,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由于崔某無業,暫時無賠償能力,某出租汽車公司應當墊付王女士的賠償請求。近日,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崔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王女士各種損失人民幣1.7萬多元。若肇事司機崔某未及時給付,由某出租汽車公司承擔墊付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