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區道路機動車輛臨時停靠行為,確保道路暢通、安全、有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》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在城區道路上機動車輛在下列情形下不允許停靠:
1、在設有禁停標志、標線的路段;
2、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、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;
3、正在進行施工的地段;
4、人行橫道及人行道;
5、交叉路口、鐵路道口、急彎路、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橋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;
6、公共汽車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栓或者消防隊(站)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。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;
7、在交通高峰時段內(每日7:30-8:30、11:30-12:30、17:30-18:30)的交通混行道路;
9、遇有特殊情況,現場有交通警察指揮,不準臨時停靠的。除上述情形外,機動車輛在確保安全且不影響其他車輛、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允許臨時停靠。
二、在禁停區域內,下列情形允許臨時停靠:
1、在設置有咪表泊車位的路段,允許在泊車區域內臨時停靠。
2、為緩解城區停車的供求矛盾,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,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設置的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上,允許機動車輛臨時停靠。
三、機動車輛臨時停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1、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,乘車人不得從車輛的左邊上下車,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2、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,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60厘米,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,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,立即駛離。
3、機動車在臨時停靠區停靠必須即停即走(停靠時間不得超過120秒),不準占用停放。
4、公共汽車只能在公交站停靠。第一輛進入停靠站的車輛應緊靠停靠站最前端停靠,后進站停靠的車輛應當按序依次停靠;停靠時,后車前端距離前車尾部不得超過1.5米,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;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、攬客。在停靠站內只能一次停靠上下乘客,不得多次停車。
四、處罰
1、凡違反交通標志、標線的禁令和指示停放機動車輛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條之規定,處貳佰元罰款。
2、違反本《辦法》規定臨時停靠車輛,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,處罰貳佰元,并將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。
3、對不服從交警指揮的違法臨時停靠機動車駕駛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七項之規定,處拘留壹拾伍天;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本辦法自二○○五年六月一日開始實施,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
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附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》中有關機動車輛臨時停車的規定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
條例》中有關機動車輛臨時停車的規定
一、道路交通安全法:
第三十三條 ……在城市道路范圍內,在不影響行人、車輛通行的情況下,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。
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。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;但是,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。
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,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二、實施條例:
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、車輛通行的情況下,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,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。
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在設有禁停標志、標線的路段,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、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、施工地段,不得停車;
(二)交叉路口、鐵路道口、急彎路、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橋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,不得停車;
(三)公共汽車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栓或者消防隊(站)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,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,不得停車;
(四)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,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(五)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,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,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,立即駛離;
(六)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。